1、概述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6.2.2条规定“地面建筑物的爆破振动判据,采用保护对象所在地质点峰值振动速度和主振频率:……”,并给出了不同建筑物承受不同频率范围爆破振动的安全允许标准。然而,已有工程实例表明采用上述爆破振动安全允许标准进行爆破安全控制,部分需保护建筑物仍产生了损坏。为此,作者结合部分工程实例并参照建筑物抗震设计思想,提出了适合大规模城区频繁爆破以及高耸建筑物拆除爆破的振动安全允许标准的制定方法。 2、地震抗震设计思想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趋向于采用多级设防的抗震设计思想,即采用“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三级设防。这一抗震设计思想常表示为以下三个要求:“在小震(多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物不需修理,仍可正常使用:在中震(偶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物无重大损坏,经修复后仍可继续使用:在大震(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物可能产生重大破坏,但不致倒塌”。 小震是发生机会较多的地震,一般将小震定义为地震烈度概率密度曲线上的峰值所对应的烈度,即众值烈度地震,当基准设计期为50年时,众值烈度的超越概率为63.2%。中震烈度一般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所规定的基本烈度,当基准设计期为50年时,基本烈度的超越概率为10%。大震烈度在50年内的超越概率约为2%-3%。基本烈度与众值烈度相差不足2度,与罕遇烈度相差约1度。 地震烈度是指地震发生时,在波及范围内一定地点地面振动的激烈程度。地面振动的强弱直接影响到人的感觉的强弱,器物反应的程度,房屋的损坏或破坏程度,地面景观的变化情况等。我国目前采用的是12个烈度等级划分烈度表,具体见表2.1。 表2-1中国地震烈度表 [attach]46555[/atta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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