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重点基础材料技术提升与产业化”重点专项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申报项目须符合以下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 推荐程序和填写要求 (1)由指南规定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推荐函。 (2)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3)项目申报书(包括预申报书和正式申报书,下同)内容与申报的指南方向基本相符。 (4)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按格式要求填写完整。 2. 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项目及下设任务(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项目及下设任务(课题)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提供全职受聘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受聘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受聘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4)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12月底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重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6)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7)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 3. 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 (2)注册时间在2015年3月31日前; (3)在承担(或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中,没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被记入“黑名单”。 本专项形式审查责任人:蒋志君 |
序号 | 姓名 | 工作单位 | 职称/职务 |
1 | 陈建峰 | 北京化工大学 | 教 授 |
2 | 陈思联 | 钢铁研究总院 | 高 工 |
3 | 胡迁林 |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 研究员 |
4 | 黄政仁 | 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 | 研究员 |
5 | 姜尚清 |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 教授级高工 |
6 | 李华明 | 江苏大学 | 教 授 |
7 | 李秋小 | 中国日用化学工业研究院 | 研究员 |
8 | 李 鑫 | 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 | 研究员 |
9 | 潘东晖 |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 教授级高工 |
10 | 潘 峰 | 清华大学 | 教 授 |
11 | 史文方 | 中国有色金属协会 | 研究员 |
12 | 伍振毅 | 中化化工科学技术研究总院 | 教授级高工 |
13 | 熊柏青 |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 教授级高工 |
14 | 颜碧兰 |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 教授级高工 |
15 | 杨永进 | 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 | 研究员 |
16 | 于学军 |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 教授级高工 |
17 | 张慧琴 | 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 教授级高工 |
18 | 周科朝 | 中南大学 | 教 授 |
19 | 周少雄 | 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教授级高工 |
20 | 周光远 | 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 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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