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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不下来!国企科研人员获分红权“摇身变主人”

2016-11-24 16:11| 发布者: coohit| 查看: 552| 评论: 0|来自: 中国科技网

摘要: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科技型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

  昨天,国务院国资委发布新规,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央科技型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这是国企改革明确了新方向后,国资委进一步落实政策要求所出台的新文件。

  动源君通过梳理发现,这是继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2月份出台《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9月份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之后,年内出台的第三份有关企业科研人员的政策性文件。

  事实上,早在2010年,财政部和科技部就发文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按照中关村试点的经验和国企改革所明确的股权激励方向,国资委所出台的这一文件是把中关村经验扩大到所有中央科技型企业。

  一、分红激励被给予鼓励定位 央企科研人员只能二选一

  在梳理这个文件之前,动源君有必要交待一下,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来由。2010年底,国务院同意支持中关村实施“1+6”系列先行先试政策,其中一项即为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中关村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其要点是在示范区内的国有高新技术企业、院所转制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中进行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技术入股、股权激励、期权和分红权等多种形式的激励。

  其中,财税2016 4号文规定,企业可以采取股权出售、股权激励、股权期权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股权激励,同时规定,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也因此在国资委的此次274号文中明确,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但是从表诉上可以看出,由于股权激励存在股权授予审批、转让退出的操作问题,因此对于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国资委此次给予了不同的要求,即一个要稳妥、一个要鼓励。

  在股权激励上,国资委表示,要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在分红激励上,国资委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

  同时,为了避免过度激励,国资委此次也明确,在股权和分红激励起步阶段,同一企业原则上应当以一种方式为主。同一激励对象就同一职务科技成果或产业化项目,只能采取一种激励方式、给予一次激励。

  二、激励要计入工资总额 不能重复激励

  相较于今年出台的多项关于高校和院所的政策文件对于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的奖励突破,如北京的28条新政规定,科研人员的职务收益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基数,此次国资委给分红激励加上了约束线。

  274号文明确,中央企业应当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

  第一条约束线是激励总额的约束线。

  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将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决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国资委要求,岗位分红激励总额的确定应当统筹好与当期工资总额管理的关系,避免因实施分红激励出现工资效益不匹配。

  第二条约束线是业绩增长的约束线。

  国资委明确,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考核指标,除企业处于初创阶段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近3年平均增长水平。

  第三条约束线是动态监督的约束线。

  国资委表示,将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范围,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国资委将责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三、奖励对象为特定人群 不是普惠政策

  前文提到,大、中型企业不得采取股权期权的激励方式,此外,对股权激励的额度也有标准要求,如财税2016 4号文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企业不能因实施股权激励而改变国有控股地位。

  同时,对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也进行了明确,仅限于在本企业连续工3年以上的重要技术人员。单个获得股权奖励的激励对象,必须以不低于1:1的比例购买企业股权,且获得的股权奖励按激励实施时的评估价值折算,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分红奖励也做了规定,激励对象应当在该岗位上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原则上每次激励人数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总数的30%。

  从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些激励政策体现的是对企业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而不是一般员工福利。

  那么,究竟哪些人含在30%里呢?

  这里也有一个确定方法,即公司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例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计算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时,以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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